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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2024-01-04 36001
为更好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,依据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细化农药标签核准要求,现对农药标签使用技术要求、产品性能、注意事项、中毒急救措施、储存和运输方法、质量保证期等内容提出以下意见。
一、使用技术要求
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、施药时期、次数、最多使用次数,对当茬作物、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,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、间隔时间等。限制使用农药,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,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。相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。
根据防治对象详细给出农药使用时期、使用方式及使用条件等信息,如低龄幼虫发生始盛期兑水均匀喷雾,杂草4—5叶期兑水均匀茎叶喷雾等。需要多次施用的,根据药效试验资料给出多次施药的间隔天数。
对稀释使用的农药,应依据药效试验资料,在标签使用技术栏标明使用时的兑水量(以油稀释的同理),兑水量以“公斤/亩”表示,以“稀释倍数”表示的除外。
在食用作物上使用的,应依据药效、残留试验资料,标明每季最多使用次数、安全间隔期等合理使用建议(依据有关规定可不标注的除外)。不同生长时期分别采收的作物,应分别标注安全间隔期。如大豆上每季最多使用x次,青豆安全间隔期x天,大豆安全间隔期x天。
除草剂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仅在作物特定时期使用的农药,应写明施药时期,标注每季最多使用次数,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。
原药(母药)标签不标注产品使用技术要求,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。
二、产品性能
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基本性质、作用特点、主要功能等。对产品性能的描述应科学准确、简明扼要,应与本产品批准登记的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相符,不得使用夸大或广告性词语。
原药(母药)标签应标明“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,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”,但已批准登记允许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。
三、注意事项
注意事项应当标注对农作物、人畜、有益生物和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其防护措施等。具有燃烧性、爆炸性、氧化(还原)性等特性的产品,应标明相关特性,如本品具有易燃性、爆炸性、氧化性或还原性等。其他有关内容应按以下要求规范标注。
对农作物方面:应标明药害风险提示内容或抗性风险管理措施。如本产品为长残效除草剂,应注意种植间隔,避免造成后茬作物药害;根据抗性风险评估试验,有中等或高等抗性风险的产品,应注明“存在中等(或高等)抗性风险,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(杀菌剂或除草剂)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药性”。
对人畜方面:对皮肤、眼睛有刺激性(或腐蚀性)或对皮肤有致敏性的产品,应标注“对皮肤有刺激性(或腐蚀性)”“对眼睛有刺激性(或腐蚀性)”或“对皮肤有致敏性”,并注明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如“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、靴子,戴帽子、护目镜、口罩、手套等防护用具”、“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饮水、吸烟等”、“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戴的衣物”或“儿童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避免接触本品”等。
对环境影响方面:制剂产品通常应标注“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,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”、“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,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”。依据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毒性试验结果,按水生生态系统、鸟类、蜜蜂、家蚕、地下水、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顺序增加以下标注内容:
1.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水生生物存在潜在风险,或对水生生物中等毒及以上且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,应标注“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”。此外,水稻种子处理剂,还应标注“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”;直接用于水稻田的,还应标注“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”、“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”。
2.对鸟类中等毒及以上且为种子处理剂、颗粒剂等对鸟类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,或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鸟类存在潜在风险的一般制剂,应标注“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”,种子处理剂、沟施、穴施的颗粒剂,还应标注“播种后应立即覆土”或“施药后应立即覆土”。
3.对蜜蜂存在风险且为喷雾施药方式,应标注“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,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”,当登记作物为蜜粉源植物和无法避开花期施药的农药,还应标注“施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”。
4.对家蚕风险不可接受,应标注“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”。直接用于桑树的,应标注“采摘桑叶养蚕的安全间隔期为x天”。
5.对地下水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含有莠去津的产品,应标注“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用”。
6.对非靶标节肢动物风险不可接受,还应标注“赤眼蜂(或其他代表性天敌)等天敌放飞区禁用”。
7.用于室内的卫生用农药,应标注“仅用于室内”,对家蚕中等毒及以上或没有家蚕毒性数据的,还应标注“蚕室及附近禁用”。用于室外的,应根据产品种类和使用范围,参照农林用农药上述有关原则进行标注。
8.根据农药不同特性或用途,还可增加其他标注,如“对水生生物(或其他生物)高毒”、“为保护蜜蜂等传粉昆虫,应避免在白天施药”等。
原药(母药)标签应根据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标注相关内容,如“对水生生物高毒”等。
四、中毒急救措施
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、吸入、眼睛溅入、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。有专用解毒剂的,应当标明,并标注医疗建议。剧毒、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。
中毒症状:必要时应分别描述不同接触途径如误食、吸入、眼睛溅入、皮肤粘附农药后引发的不良反应或症状。
急救措施:包括农药清除方法和治疗原则。依据农药特性和使用方法,农药清除方法可选择以下内容予以标注:⑴误服者应立即用清水漱口,根据农药毒性、特性及摄入量确定是否进行催吐。⑵吸入暴露者或在有限空间(密闭或半密闭环境内)接触农药者出现不适时,应立即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,保持呼吸道通畅。⑶皮肤污染者应用大量流水冲洗。冲洗时勿疏忽头发、会阴及皮肤皱褶等处。忌用热水,不强调用中和剂。条件允许时,可先用软毛巾轻拭除去附着的农药,再进行冲洗。眼睛受污染时,应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0分钟。
五、储存和运输方法
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、温度、湿度、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、运输时的注意事项。根据不同产品特性规范标注下列警示内容:“本品应储存在阴凉、干燥、通风处,应远离火源、热源”、“本品应当置于儿童及动物接触不到的地方,并加锁保存”、“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混合储存”等。
对易燃液体、气雾剂等产品,相应的警示内容标注为“本品为易燃液体,应远离火源、热源或电器”或“本品属压力容器,属易燃物品,应远离火源、热源或电器,避免受阳光长时间直射”等。
六、质量保证期
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规定,按登记时确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予以标注。
七、其他要求
(一)规范使用标点符号
1.序号。文字中需用序号时,应以“阿拉伯数字和右下角加点”表示,如“1.×××。2.×××。”每一个序号之间,用句号结束,序号后不留空格。不使用“1、”、“1”、“[1]”、“⑴”、“①”、“*”、“·”等作序号。
2.数字间的连接符。使用一字线“—”,不用“-”表示,如“200—300毫升水”、“3—6叶期”等。
3.标点符号。逗号、句号、分号、冒号等应以全角符号表示,不用西文半角符号表示。
(二)规范使用计量单位
应统一使用汉字表述,如长度单位“米”、“厘米”;质量单位“公斤”、“克”、“毫克”;体积单位“毫升”、“升”;时间单位“分钟”、“小时”等,不用“m”、“cm”、“kg”、“g”、“mg”、“ml”、“l”、“min”、“hr”等。制剂的用药量用中文与反斜杆“/”表示,如“克/亩”、“毫升/亩”;有效成分质量分数百分号以半角“%”表示,质量浓度单位以“克/升”表示,不使用“g/亩”、“ml/亩”、“g/l”等。
(三)规范使用中文汉字
应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,避免使用别字、错字。如“不得挪作他用”中不使用“做”、“它”等别字,“兑水喷雾”不使用“对水”,“避免飘移到其他作物”不使用“漂移”等。不使用英文、日文等外国文字。
引用自: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(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29期)